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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手冊》

1.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傭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407)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2.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1)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勞工處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2)你應該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 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3)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

4)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

5)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6)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

3.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4.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5.傭工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每年的法定假日:

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薪酬。

6.僱主須每年給予傭工多少天年假?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12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
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多14天。詳情如下:

1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7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2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7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3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8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4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9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5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10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6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11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7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12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8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13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9年以上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14 日的有薪年假日數

例如,傭工為僱主完成第二個為期2年的合約後,便有權享有9天的年假。

7.誰決定傭工放取年假的日期?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她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定。僱主須最少在假期開始的14日前以書通知傭工年假日期。

8.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9.除年假外,僱主是否須要給予傭工休假? 休假是有薪或是無薪的?

若果僱主與傭工簽訂再次聘用合約,除傭工有權享有的年假外,僱主須另外給予傭工不少於7天的休假。至於休假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就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款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1. 10. 僱主離港的日子,僱主可否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11.根據《僱傭條例》 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下列假期:

  • 休息日;
  • 法定假日;以及
  • 有薪年假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簽訂再次聘用合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休假,費用由僱主支付。

僱主與傭工經常就假期薪酬及僱主有否給予假期的問題發生爭拗。僱主應妥為保存假期及工資記錄,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12.根據《僱傭條例》 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你應在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最少1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

休息日應由你指定,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你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的日期通知傭工。

13.我可否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不可以。除非發生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僱主不得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你若強逼傭工在休息日工作,即屬違反《僱傭條例》 的規定。

不過,若傭工同意,你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

14.傭工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後,我可否要求他/她工作?

你不應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傭工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15.我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可以。不過,你必須:

  • 預先給予傭工不少於48小時的通知; 以及
  • 在原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16.若傭工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17.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我是否必須給予傭工另外補假?

須要。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你須在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

18.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我應怎樣給予年假?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你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每工作滿 12個月而享有,但又未曾放取的年假。此外,在任何12個月期間,如傭工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例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辭職或遭解僱,而他/她未曾放取任何年假,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並另加其餘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即7天+3.5天=10.5天工資)。

不過,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他/她只有權獲得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工資)。

19.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1.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以及
  2.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20.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1.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2. 由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3.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或
  4.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21.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不會。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22.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以下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23.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 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那些款項?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 以及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額外,不得超過僱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24.僱主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會有甚麼後果?

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他
– 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 以及
–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1年。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25.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僱傭合約規定為低的工資?

不可以。所有在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論國籍,都必須最少收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僱主如向傭工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少的月薪,即屬違法。

26.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你須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工資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II。

27.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 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
    例如,傭工是在1月5日開始工作,僱主便應該在2月5日盡快支付工資,但無論如何不可遲過該日後7天,即2月12日
  • 如果你想更改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在指定的新發薪日期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
    例如,傭工在1月5日開始工作。如你想把發薪日改為每月的15號,便應在1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0天工資(即6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2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28.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取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29.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疾病津貼的款額相等於傭工正常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30.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 代通知金
  • 另加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款項;以及
  •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31.傭工患病或受傷,我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須要。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在受僱期間或因工作所致,你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32.傭工患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33.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

  • 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

34.如何計算產假薪酬? 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瀏覽「發還易」網站(網址:www.rmlps.gov.hk/tc/home)。

35.僱主可否解僱懷孕僱員?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36.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給對方終止合約。

37.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僱主

  •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傭工

  •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38.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我須要支付甚麼款項給傭工?

  •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你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和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 你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收據樣本刊載於附錄IV。

39.當合約屆滿終止後,我應給予傭工甚麼種類的機票? 有固定日期的還是沒有日期限制的?

僱傭合約沒有為此作出規定,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但是你應考慮給予傭工一張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以避免在一些不可預計的情況下,倘傭工不能使用你所提供有固定日期的機票時,而引致你損失。

40.根據僱傭合約,僱主需支付多少天膳食及交通津貼給傭工?

這將視乎由香港至傭工原取地行程所需的時間而定,但傭工必須採用最直接的路線。一般來說,如傭工是來自亞洲,1至2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已足夠。

41.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僱主是否須要向我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是。當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僱主須免費把你送回原居地.通常僱主會給你一張包括機場稅的機票、按日計算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42.僱主及傭工可向哪處尋求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見或援助?

你可以

  1. 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2717 1771;
  2. 前往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3. 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小冊子概述了《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並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轄下各辦事處索取。

43.我可否要求外籍家傭駕駛我的家庭車接載我和我的家庭成員?

不可以。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外傭從事家務的工作並不包括駕駛。此外,外傭工作簽證亦訂明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但針對部分僱主的真正需要,容許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可向入境事 務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

44.除支付工資外,我還需承擔哪些費用?

僱主需負責外傭來港工作的費用包括: 體格檢驗費、領事館核實費、簽證費、保險費、行政費 (或其他如菲律賓海外僱傭行政費,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 及其他費用等。此外,合約期內需為其提供合適和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免費醫療、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現時每月不少於港幣1,236),以及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

45.我可否要求外傭在住所以外為我服務?

可以。你可要求外傭外出購買日常用品、接送孩子上下課、外出用膳時照料家人和孩子、洗車、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庭成員,均被視為家務職責。

46.如休息日遇上颱風,外傭可自由選擇留在家中或外出?

是的。 即使休息日天氣惡劣,外傭仍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利用。但僱主有責任提醒外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例如八號風球或以上的天氣),若然外出發生任何意外,保險可能未必獲得賠償。假若外傭自願留在家中,僱主不須為當天另安排補假,惟不得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工作,否則亦屬違法。

47.臨近合約屆滿/終止,我應注意甚麼?

  • 如僱主希望與外傭在 2 年合約期屆滿後續約,可以於現行合約期滿前兩個月向入境處遞交申請。一般續約批核時間在收妥全部所需檔後大約10個工作天內辦妥。
  • 由舊合約期滿至新合約開始生效期間,外傭須返回原居地放取不少於 7 天的的有薪∕無薪假期,費用由僱主支付。
  • 續訂僱傭合約,但外傭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可經僱傭雙方同意將假期押後,並申請延期逗留。僱主和外傭需分別填寫申請表格(ID 988A及 ID 988B) 交予入境處審批,但有關延長逗留期限通常不可超過 1 年。
  • 如僱傭合約終止,僱主及外傭均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7天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ID407E)書面通知。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其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 (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48.我在甚麼情況下需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應怎樣計算?

  • 合約終止前若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 若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不獲續約或裁員;或由註冊醫生證明外傭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而提出辭職;又或外傭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甚至在職期間死亡,僱主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 計算方法 : [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1. a) 服務年期未足一年則按比例計算;
    b) 另須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2. c) 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49.當準備即時終止合約時,我應該考慮甚麼?

  1. 即時終止合約通常是由於勞資雙方意見不合而引致的。在爭吵期間,某些事情會被誇大,而任何一方均會認為有足夠理由即時終止合約或視之為終止。但這種想法往往是錯誤的。此外,在一個家的環境中,通常不會有獨立的證人,而重組導致糾紛的事件及判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合理亦有困難。
  2. 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是由雙方直接把問題說出來。在雙方有分歧時應盡量體諒對方及互相容忍.很多問題是不須以激烈的行動來解決的。
  3.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如必須這樣做,應肯定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50.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或如僱主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1.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2.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情況下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接觸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解雙方的糾紛。你當然亦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

51.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

  1.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52.如我的外傭無法償還貸款,令我受到財務機構的滋擾,我應怎麼辦?

勞工處一直循不同渠道呼籲外傭審慎理財,避免借貸。作為僱主,你可以下列方式協助外傭管理他/她的財務:

  • 鼓勵外傭培養儲蓄習慣及妥善理財,避免過度借貸。例如你可鼓勵外傭每月將部分工資存入銀行;
  • 在外傭願意披露的情況下,以非批判的態度主動了解他/她的財政狀況,例如每月匯款予家人的金額、是否有儲蓄習慣及有否簽署任何借貸協議等。每月支付工資時,或許是與外傭討論財務事宜的合適時機;及
  • 如外傭向你表示有意借貸,你可坦誠及耐心地與他/她傾談,討論貸款的用途、利率,以及他/她的還款能力等,並適當地提供意見。以下是外傭在申請借貸時應注意的事項:
    • 小心衡量借貸的利弊,並考慮向財務機構借貸以外的其他選擇;
    • 必須選擇持牌放債人,並只應在完全明白及同意借貸條款的情況下,才可簽署有關借貸協議;及
    • 留意《放債人條例》的規定,以保障個人權益。

若欠債的外傭已離職,你可以通知財務機構你與外傭已終止僱傭關係。如財務機構令你的家庭受到滋擾,你可考慮報警求助。

53.我在指派我的外傭清潔外窗時,應注意甚麼?

「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一項清潔外窗的條款,保障外傭職業安全。該條款訂明,當僱主要求外傭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而該窗戶並非位處地面、毗鄰可合理地供外傭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則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措施,外傭方可清潔外窗:

  • 被清潔的窗戶須已安裝窗花,而該窗花須鎖上或被固定,以防止窗花被開啟;及
  • 外傭除了手臂外,身體其他部分不得伸出窗外。

54.我可否於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外傭的工作表現?

一些僱主考慮到家居安全及照顧家人的需要,會於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如你決定安裝監控系統,應在進行第一次監察活動前,以開放的態度清楚告知外傭屋內裝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注意監控系統不可拍攝外傭在廁所、浴室及工作後休息的私人空間內的活動。

僱主應參閱個人資料私隠專員公署出版的「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了解相關守則。如監察活動於外傭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僱主有機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